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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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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考评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证考评工作质量和真实性。

  二、遵守考评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保守考评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对考评工作负责、严禁粗心大意、应付拖沓。

  四、对考评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向考评组长报告。

  五、与申请考评的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自觉接受主管机关、考评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年度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

  八、考评员在考评企业时,应当出示考评员资格证。

  九、考评员从事考评工作,应认真做好考评记录,保证考评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十、考评员考评中积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考评企业的监督检查,其方式可采取现场检查、企业反馈意见搜集、询问等。

  十一、考评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机关应当撤销考评员资格:

  (一)隐瞒企业重大安全问题的;

  (二)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四)收受企业财物或者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不服从主管机关监督管理的;

  (六)资格证逾期不申请换证的;

  (七)其他不能胜任考评工作的。

  因上述(一)、(二)、(三)、(四)原因被撤销资格证的,终身不得从事考评工作;因上述其他原因被撤销资格证的,2年内不得申请考评员资格。

  十二、考评员常住地发生省际间变更的,应申请换发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