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评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证考评工作质量和真实性。
二、遵守考评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保守考评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对考评工作负责、严禁粗心大意、应付拖沓。
四、对考评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向考评组长报告。
五、与申请考评的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自觉接受主管机关、考评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年度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
八、考评员在考评企业时,应当出示考评员资格证。
九、考评员从事考评工作,应认真做好考评记录,保证考评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十、考评员考评中积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考评企业的监督检查,其方式可采取现场检查、企业反馈意见搜集、询问等。
十一、考评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机关应当撤销考评员资格:
(一)隐瞒企业重大安全问题的;
(二)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四)收受企业财物或者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不服从主管机关监督管理的;
(六)资格证逾期不申请换证的;
(七)其他不能胜任考评工作的。
因上述(一)、(二)、(三)、(四)原因被撤销资格证的,终身不得从事考评工作;因上述其他原因被撤销资格证的,2年内不得申请考评员资格。
十二、考评员常住地发生省际间变更的,应申请换发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