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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培训



就业培训

根据《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定点培训机构招标办法》(鲁劳社办【2009】24号精神,滨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全市培训机构进行招投标,确定44家培训机构为我市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定点培训机构。

1、培训对象和范围

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包括登记失业的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和其他城镇新成长劳动者;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国有、集体企业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其他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是指进城务工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创业培训人员,包括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重点是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创业农民工。

2、培训报名

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定点培训机构中标单位及培训任务一览表》,结合本人意愿,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报名时,需提交《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3、定点培训机构上报培训材料、考核及发证

定点培训机构对培训学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统一学员信息。在培训班开班前,需将学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表》、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培训机构名称、培训工种、培训等级、培训班次、培训时间、等信息报送至所在劳动就业服务处。

培训结束后,由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处统一组织结业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合格证书。定点培训机构要将学员培训考核情况、培训后就业情况报送至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处。

4、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

(1)参加定点培训机构招标的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合法的办学资质和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②具有满足开展培训职业(工种)所需的教学场地和设施设备;

③具有满足培训任务需要的师资力量;

④具有满足开展培训职业(工种)所需的教材;

⑤具有相对稳定的就业渠道;

⑥其他条件。

(2)审核认定程序

   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由市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委托有招标资质的代理机构具体办理。首先,对申请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单位,由各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招投标办法》的投标条件及程序,对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招标机构,由评标委员会按要求进行现场审查,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对批准为定点培训机构的,由市劳动就业服务处签订就业培训协议书,并颁发“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牌匾。